组织章程

合肥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合肥市慈善总会(英文名HeFe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HF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关心热爱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发动、组织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合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安徽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2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款物。筹募和管理本会设立的各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动员、鼓励、支持各界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冠名专项(定向)基金;接受各界的慈善(含物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组织开展合法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国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慈善救助。紧紧围绕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力所能及的济贫、扶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抚慰英雄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四)慈善信托。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原则,开展慈善信托,依法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益援助。围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目标与重点,积极助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与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援助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为全市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为助推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机构提供服务和帮助。


(七)宣传与表彰。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传播弘扬慈善文化。探索建立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进行表彰的运作机制。

(八)指导与服务。引领、示范、指导、帮助本会会员单位开展慈善活动。指导并促进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慈善事业发展,实现慈善组织网络化格局。听取并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吸收文化、科学、艺术、宗教、企业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授权资格,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授予或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等;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授权资格,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的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任免、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名单;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

第二十六条  荣誉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曾担任过合肥市慈善总会会长职务;

(三)为合肥慈善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四)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推进工作计划落实;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举;

(二)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向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本会负责人、理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程序提出罢免建议;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20806日召开的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