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制度

2016-12-13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项目管理,加强慈善项目运行监管,确保慈善项目安全实施,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合肥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项目须坚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合肥市慈善总会章程》确定的慈善宗旨,符合捐赠者意愿和求助实际需求的原则。

 第三条  慈善项目分为总会计划项目和定向实施项目。计划项目按工作计划予以实施,定向实施项目按捐赠方意愿予以实施。

 第四条  救助类项目应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资金援助类项目应筛选审查最符合捐赠方意愿或最贴近实际需求的项目。

 第五条  总会项目计划由项目部门根据协会资金情况和以往年度项目开展情况,提出年度计划,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时开展。

 第六条  定向捐赠类立项由项目部根据捐赠方意愿,提出项目建议, 经会领导或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捐赠方出具《捐赠意向函》,拟制捐赠合作协议或具体实施方案,予以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须严格按照项目方案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实施救助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严格按照善款使用、拨付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经费须进入合肥市慈善总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被救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九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实施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向捐赠方反馈和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条  做好项目归档、上报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以便及时查询。与中华慈善总会等单位合作的项目,应按项目办要求做好各类报表、资料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情况需在网站等有关媒体及时公开,以加强慈善项目科学化管理,构建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