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慈善总会印章、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2017-06-21

合肥市慈善总会印章、证书是总会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总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证书的保管

1、总会印章、证书包括:总会公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印鉴名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总会公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保管。

3、总会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银行印鉴名章由会计保管。

4、印章、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会长批准后,由印章、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二)印章、证书的使用

1、使用印章、证书实行等级制度。登记表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2、总会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公章,如联系业务介绍信、各种证照年检等,须经秘书处审核,经会长或副会长签批或口头同意。

3、各类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需要公章,须经秘书处审核,由会长或副会长签批。

4、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公章,须经会长或副会长签发。

5、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加盖印章后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秘书处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6、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7、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