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慈善总会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合肥市慈善总会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合肥市慈善总会按照职能,从事职能范围内的活动,所直接形成的对合肥市慈善总会有关存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资料、光盘、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
件等不同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合肥市慈善总会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合肥市慈善总会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五条 档案工作由合肥市慈善总会秘书长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并监督各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总会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八条 总会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合肥市慈善总会各员工各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总会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