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工作,促进慈善总会更好地参与和服务合肥经济社会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慈善总会秘书长。
第三条 本总会根据慈善工作特点,统一部署,负责秘书长绩效考核的有关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审核秘书长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
(二)负责跟踪检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负责审查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议意见。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全会工作。即服务会员单位所做的工作;
(二)本职工作。即履行职责、完成业务所做的工作;
(三)自身建设。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制订目标。每年3月底前,被考核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目标。
(二)书面汇报。被考核者对照年度工作目标,认真总结,客观评价,并撰写2000字左右的书面汇报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三)审核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四)民主测评。参评人员对照书面汇报材料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者进行综合测评。测评分三个层次进行:业务主管单位测评、部门测评、会员单位测评。
(五)计算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实行 100 分制,其中:业务主管单位测评占30分,总会部门测评占30分,会员单位测评占40 分。
(六)审定考核成绩。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将考核结果报告业务主管单位,采取发文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对考核成绩合格的给予通报表彰。
(三)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