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2016-12-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慈善资产管理,维护慈善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慈善资产,保障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慈善总会章程》,本着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慈善资金的来源:

1、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2、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3、举办慈善捐赠活动的收入;

4、冠名基金、定向捐赠的收入;

5、慈善资金增值部分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二)工作经费的来源:

1、上级慈善会、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2、从年度捐款总额中提取10%;

3、慈善资金增值部分的收入;

4、定向捐赠的收入;

5、会员缴纳的会费;

6、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所获收益按照工作计划拟定分配方案经由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意后执行。

第三条 资金募集

(一)资金筹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

(二)严格接受捐赠的手续。本会接受的捐赠款物,由接收处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接受的物资捐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其价值,并及时入账。严格款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三)资金筹募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款物外,还可以通过义卖、义演及各种专项慈善捐赠活动向社会进行筹集。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慈善资金使用范围

1、开展力所能及的济贫、扶老、助孤、助医、助学、抚慰英雄等各类救助活动;

2、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3、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相符合的公益性实体;

4、与各公益机构加强联系与协助,促进县(市)、区慈善事业的发展。

5、对冠名基金、定向捐赠款,按照捐赠者意愿办理。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向捐赠者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6、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其他合法支出。

(二)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开展慈善相关活动的经费支出;

2、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3、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基本保险费用的支出;

4、购置慈善工作必须的固定资产经费支出;

5、其它合法支出。

第五条 资金的增值

本会资金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运用合法途径使其保值、增值。

(一)存入银行获取利息;

(二)委托专门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三)购买国家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购置不动产保值、增值;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经执行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

(二)发生突发性救急需要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执行会长审批签发。5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办公会审定,经执行会长审批签发。

(三)必须的活动经费、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日常开支,由执行会长根据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审批签发。

(四)本会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产的登记、交接、保管、使用和审批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帐务。

(二)慈善捐款的使用和收支情况,接受捐赠者、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定期审计监督,年度审计报告向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工作经费的使用和收支情况接受本会理事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经第二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原《合肥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