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慈善总会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总会聘用工作人员须经协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坚持原则,清政廉洁,作风正派;
2、本人热爱慈善事业,热爱总会工作,有工作积极性;
3、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初聘年龄原则上在25-30周岁之间;
5、未曾被开除公职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6、根据应聘岗位要求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聘用程序:
1、制定、审核用人计划;
2、制定人员聘用方案,发布招聘信息;
3、报名、资格审查;
4、笔试和面试;
5、综合评定;
6、拟聘人员统一到指定医院体检;
7、审定竞聘人员笔试、面试、体检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第五条 总会所聘人员经过公布和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总会签订聘用合同, 中长期聘用合同一律实行任期管理,聘期为二年。聘期满后,按岗位需要重新履行聘用手续。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总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六条 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执行并比照照外地慈善总会好的做法。社会保险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总会工作人员的收入晋级由协会办公会议决定。临时用工聘用人员只享受临时用工协议商定的收入。
第七条 总会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年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 对达到退休年龄,不再办理返聘手续。
第八条 合同到期总会应当在到期前三十日至二十日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受聘人员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当在十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总会续聘。
第九条 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总会。
第十条 总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总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总会有权给予辞退:
1、伪造或盗用印章、文件、领导签名的;
2、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不接受监督,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3、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因过错致使协会蒙受经济损失的;
4、严重损害总会声誉和利益的;
5、不遵守总会组织纪律,从事不正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6、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会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辞退处理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合肥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