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
1.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50万﹤120万,可直接扣除),应纳税款=950×25%=237.5万元。
【例】某企业当年的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捐款1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法定捐款扣除额=1000×12%=1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150>120万,只能扣除120万}计算应纳税款=880万元×25%=220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张某2012年9月工资10000元,当月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某贫困山区的失学儿童,还向中华慈善总会捐款10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6500元,(3500元为个税起征标准),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6500×30%=19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500-1000)×20%-555=545元。
可见,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也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