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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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金,属本会内设冠名基金,是为拓宽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各企事业单位、个人(家庭)参与慈善捐赠活动,倡导“大众参与慈善,慈善惠及大众”的慈善理念,推动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的合法规范平台,基金可冠名,由本会监管。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慈善总会章程》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章 基金的冠名
第四条 冠名基金是指由捐赠方发起在本会设立的以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称谓和慈善公益项目名称命名的基金。
第五条 基金捐赠方拥有该基金冠名权。专项基金一般冠名为“××(单位、个人或家庭称谓)××(救助项目名称)专项基金”;非专项基金一般冠名为“××(单位、个人或家庭称谓)慈善基金”。基金名称亦可根据捐赠方意愿,由本会与捐赠方商定。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本会捐赠善款的单位、个人(家庭),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协商并签署协议,设立基金。
第七条 设立基金需协议约定认捐金额,单位不低于10万元、个人(家庭)不低于1万元,可分次入账,时间跨度一般不超过5年,首次入账金额一般不低于认捐金额的20%。
第八条 冠名基金设立流程:
(一)捐赠方向本会提出设立基金申请;
(二)本会与捐赠方商定,就基金的认捐金额、捐赠时间、捐赠期限、使用范围、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捐赠方根据协议按时将全部(或首批)资金按协议时间注入本会后,该基金即正式成立。
(四)本会收到捐赠款后向捐赠方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冠名基金旨在支持和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慈善法规定和我会章程的其他公益活动和慈善项目。
第十条 冠名基金的使用分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定向救助的,由捐赠方根据自己意愿向本会提出书面意见,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合肥市慈善总会章程》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则,即可双方配合组织实施;不定向救助的,在本会征得捐赠方同意的情况下,由本会根据《合肥市慈善总会章程》实施救助。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实施过程中,本会将实施情况反馈给捐赠方,捐赠方有权对冠名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本会努力整合慈善资源、积极探索,设立慈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力争善款投资保值增值。
第五章 基金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的管理经费根据《慈善法》及我会相关规定提取基金年度救助款的10%。
第十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冠名基金收益和增值部分,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和工作经费。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冠名基金由本会设置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冠名基金系专项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本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在协议期内捐赠方不能按照协议及时、足额注入资金的,或两年以上未开展相关活动支出捐赠款且余额不足时(单位设立基金余额不足2万元,个人设立基金余额不足0.2万元)由本会书面通知该基金发起方,如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没有足额注入资金且仍未开展活动支出捐赠款时,本会将该基金的余额转入慈善项目捐赠,撤销该项基金。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本会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定期对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基金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款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九条 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基金的鼓励措施
第二十条 本会向设立基金的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并授予铜牌。
第二十一条 对设立基金的捐赠方之善举和爱心,本会可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和合肥市慈善总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根据其意见适当向社会宣传。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本会所有。